摘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电网的运营特点,对区域电力市场发展、竞价交易结构与竞价模式、设计规则进行分析。特别对解决区域电力市场与省为实体经济发展的相互影响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意见。
关键词:区域电力市场 省为实体经济模式
1 电力市场及区域电力市场存在的必然性
电力市场就是要将电力工业归纳到市场经济的框架中,通过市场竞争,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根据电力工业具有的网络经济产业的特性,结合我国资源分布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特点,我国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应当实行区域电力市场为主体的电力市场化模式。这是因为网络产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而小规模的市场结构会不利于网络产业自身的资源优化。
随着电力供需形势的日趋紧张,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跨省电网连接、打破省间壁垒、建立竞争有序、开放规范的区域电力市场,便于能源的合理配置,此时选择区域电力市场结构能够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们对用电负荷日益增长的需求。
区域电力市场的优点:
第一,有利于电能资源在大范围内优化。
第二,区域电力市场中的参与者数量、每个合约交易量较合理,有利于市场管理和大电站及输电投资回收。
第三,大区风险承受能力较大。
第四,大区负责区内省间联络线规划建设和稳定性,有利于分工负责和安全稳定运行。
2 区域电力市场的设计规则
2.1 在设计电力市场的竞价模式和规则时,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2 在设计电价机制时不仅要考虑如何降低电价,还要促使电价机制有利于电源和电网的长期发展,有利于激励在电力行业投资。制定价格机制必须兼顾发电商和消费者的利益,一方面促进发电商之间的竞争以降低上网电价,另一方面降低消费者的用电电价。
2.3 竞价模式和规则的设计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保证竞争的充分性,保证市场信息对所有市场成员的公开。
2.4 市场规则应包含对电力交易全过程公平性的监管。
2.5 在制定市场运营规则时,需要对电网辅助服务保持一定的政策倾向性,激励发电商为电网提供高质量的辅助服务。
3 区域电力市场的竞价模式
区域电力市场可以采用三种基本的运营模式:双边交易模式、单一购买者模式;电力经纪人模式。
双边交易模式:在初期,市场成员为各省电网公司。市场各方单独议价、签订合同;或者,由大区市场运行机构提供信息交换的场所(包括BBS)
单一购买者模式:在该模式中,要求各省分割一部分负荷电量集中到大区电力交易中心形成大区供电厂竞价的电量。所有市场成员参与报价,并由大区单一购买者按照优先采购低价电力的原则安排交易计划。该模式的特点是:购售电交易必须在大区联营中心内进行,大区联营中心负责大区内交易额的平衡。市场交易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受到调控。这一模式的核心是一个招、投、评标过程和最优决策模块。缺电的各省发电公司向大区交易中心报出其可以接受的最低售电价,电力有余的各省发电公司向大区交易中心报出其可以接受的最高购电价,大区交易中心进行价格的高低匹配,给出成交的统一电价,作为结算的基础。
电力经纪人模式:根据我国经济以省为实体的现状,以价格为基础的代理商机制应作为发展跨省电力市场竞价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各省的交易中心不但是单一的购买者,而且还是本省发电商进行大区卖电的代理商。大区交易中心为经纪人,每小时通知各方潜在买家和卖家的价格,该模式主要应用于小时电力市场。
各市场成员申报其买卖电的报价,由经纪人系统按照高低匹配法对潜在的交易进行匹配,并决定交易价格、以及进行系统的安全校核。详细步骤如下:
第一步:收集报价资料。收集市场成员的报价情况,卖电报价代表一省提供额外电量的价格,买电报价代表一省降低生产可避免的成本。所有报价必须在交易前一小时提交大区经纪人。
第二步:价格排序。大区经纪人收到所有报价后,将其进行排序,售电报价从低到高排序,买电价格从高到低排序。
第三步:报价匹配。一旦收集到买方和卖方的报价,大区经纪人将进行排序,并对最低卖价的省与最高买价的省进行比较。然后,将次低的卖价与次高的买价进行比较,这一过程延续到无报价可比或最低卖价高于最高买价为止。这一过程称之为高低比较法。由此确定成交的双方。并不是所有高低配对后的经济交易都从技术角度是可行的。缺少输电线路、输电堵塞或系统运行者规定的稳定极限会使现货交易不能进行。当不能进行交易时,大区经纪人将比较余下的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
第四步:确定交易价格。对成交的双方,其交易价格为双方卖价和买价的平均值。为了能有收入回收输电投资,可以对这种平分利润的办法进行修改,卖方和买方各支付一部份收入给输电公司。
第五步:通知交易各方。找到交易并确定交易价格以后,中间代理机构在交易前的一定时段内将有关信息告知各方。
第六步:实施交易。各省确认其参与交易,并进行交易。至少应在交易前十分钟确认。
我们认为:区域电力市场将来可能采用第三种模式。这种方式有利于电网的安全运行,适合于各省采用不同的竞价模式和市场规则(这是因为各省的情况不同)
4 区域电力市场的竞价模式存在的问题及与以省为实体的经济发展的影响
电力交易应在大区范围内进行,不需要省的交易中心,而由大区电力交易中心取而代之;在单一买主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在大区范围内,所有省的电价趋同。这对于经济发达且发电成本较高的省份,其电价是下降了,而对于经济不发达且发电成本较底的省份,其电价是上升了,这些省份由于承受电价的能力较差,可能出现经济相对落后省份买不起电的情况。这与我国以省为实体的经济可能发生矛盾。
比如,发电成本低的省份将占领区域内其他发电成本高的省的市场份额,而该省的购电商将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从市场上购电。而电价低的省也认为自己吃亏了,因为输送到省外的电价不能高于受电省的电价。受电省的心态则更复杂,如果缺电,且外来电价不高,就欢迎外来电;但假如外来电直接减少了本地发电,自己必须承担搁置成本,就不欢迎外来电了。再加上就业、税收等一系列问题,电价再便宜,交易的阻力也很大。
因此,我们在搞好区域电力市场的同时,必须统筹兼顾,处理好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中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尊重省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电价差异较大的事实,尤其在起步阶段,避免即得利益受到损害。
针对上述,我们认为通过以下几个环节可以缓解区域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与省为实体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a) 建立两种类型的区域电力市场
正是因为我国的不同区域内,各省市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程度不同,省间壁垒高低不同。因此,在我国电力市场的建设中需要采用两种类型的区域电力市场,即统一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共同电力市场。例如,东北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省间贸易壁垒较低。因此,建立一步到位的统一区域电力市场条件比较成熟。而华东区域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显著、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不同,加之早期省为实体的管理体制导致省际间电网结构与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所要求的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管理体制等问题较明显,同时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电力市场建设的影响较大,因此,华东不具备建设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条件,因此在这些区域采取区域共同电力市场模式,其基本特点是在原省为实体的管理基础上的逐步改进,各省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组织本省的电力交易,并通过区域市场,出售剩余的电力/电量或者购买外省相对便宜的电力/电量。当然,这只是基于现有区域的客观条件所选择的过度,最终目标仍然是区域统一电力市场。
b) 应逐步打破单一买主格局,进入竞价购电。
电力市场应为买卖双方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让更多购售电主体参与电能买卖。打破单一购买模式、允许大用户和配电企业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几乎所有实现竞争性电力市场国家采用的模式,我国电力市场化建设也应坚持这一发展方向。通过大用户直接竞价购电,缓解电力供应的紧张局面,打破电网公司的单一买主格局。应建立起以零售商、大用户、发电厂、所组成的区域统一市场为最终目标,从而促进区域电力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c) 引入限价机制、建立电价平衡基金、确保电力市场中的价格风险。
引入限价机制主要是为了在市场初期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限制投机行为,规避风险。
d) 引入多种竞价模式,发展期货交易模式。
为了保证电力市场运行的有序性、竞争的充分性、电价和电力供给的平稳性,必须扩大期货交易在电力市场中的份额的比例,制定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电力市场竞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商或中介商来说,存在较高的风险,不仅有可能造成电价波动过大,甚至造成电力供应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较难保证稳定的电力生产,从而使生产的计划性和成本的控制无法实施。为了便于市场各方进行风险管理,需要提供一定的风险规避手段。期货交易是有效的形式。期货交易的引入是为了防范风险,利用其套期保值,保证电力市场的运行的有序性、电力供应的电价的稳定性。在期货市场上,差价合约是非常重要的规避买卖双方风险的金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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